商会章程
About Ni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昆明市官渡区宁海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昆明市官渡区宁海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本区域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的联合性、地方性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改革开放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桥梁、助手作用,坚持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在官渡区党委领导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官渡区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官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设在: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口鼎兴商务中心A幢20层2015室。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会员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协助政府整合本地区民营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力量。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科技交流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目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增进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经贸合作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经济论坛、商务考察等方面的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界的交流、合作、联谊,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方法和资金,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开展培训活动,提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
(六)开辟融资服务渠道,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资金和银行信贷服务活动;
(七)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宣传和表彰在本区域发展企业回馈社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为他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功德;
(九)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与本商会业务相关的其他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相关机关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注册,承认本商会章程的民营企业和有关团体。个人会员系指从事民营企业相关业务,或参与本区域种植业、养殖业、运输服务业等社会其他行业的人员和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区域从事各业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商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和监督权;
(七)申请退出本商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长:10万元,执行常务副会长3万 常务副会长::2万元,副会长:1万元,理事:2000元,会员:500元;
(五)关心本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设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届满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30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